問題已解決
乙公司為履行付款義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丙公司必須在2月15日之前交貨。丙公司實際于2月16日交貨。丙公司晚交貨為啥不屬于附條件的背書行為,老師看一下第二問,附條件的背書不是無效么?如果無效為什么乙還能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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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勤奮的學員:
? ? ?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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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18 13:58
Amy羊羊老師
2022 11/18 14:06
學員你好!
《票據(jù)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票據(jù)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題中乙和丙就是具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一方交貨一方付錢,所以當丙公司延遲交貨時,乙公司可以進行抗辯。這里這一塊不屬于背書附有條件的情形看,是排除在外的。單獨適用老師剛發(fā)的《票據(jù)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這項規(guī)定哈。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幫到你哦,明天的你會感激今天拼命努力的自己,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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