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乙公司發(fā)出傳真稱:“現(xiàn)有A型鋼材100噸,每噸2500元,如貴方需購,望于接到電報之日起一周內回復,也可直接帶款提貨?!?月12日,乙公司給甲公司復函稱:“接受貴方提供的A型鋼材100噸,但價格希望以每噸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內將貨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函后未予答復。 問題: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規(guī)定,回答以下問題: (1)甲、乙之間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得知A型鋼材可能漲價,擬撤銷要約,是否可以?為什么? (3)假設乙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復函給甲公司稱:“完全接受貴方條件”。甲公司接電后未予答復,則甲、乙之間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4)假設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18年3月10日傳真后,于3月12日派人帶款提貨,而此時甲公司已將這100噸鋼材高價賣給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對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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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公司的答復變更了甲公司要約中實質性內容,不屬于承諾,而是一個新要約,甲公司接電后未予答復,故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為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得撤銷。本案中,甲的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故甲不得撤銷要約。
3、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公司已超越承諾期發(fā)出承諾,應視為新要約,故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
4、甲應該對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乙公司在承諾期內帶款提貨,以實際行為與甲設立合同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的是一個確定承諾期限的邀約,甲公司如無法履約其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理應向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2022 11/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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