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訂購一批楠木,要求乙公 安照通常理解 司在6月8日前答復。6月4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楠木,遂向乙公司發(fā)出撤銷要約 的信件,于6月7日到達乙公司。而6月6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楠木缺貨,問甲公司能否用紅木代替。 問題: (1)甲公司撤銷要約的做法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上 (2)要約失效是什么時間并說明理由。

84784975| 提問時間:2023 11/2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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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您好同學,正在為您解答,請稍等
2023 11/27 22:32
小筱老師
2023 11/27 22:34
甲公司撤銷要約的做法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本題中確定了期限6月8日 所以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
小筱老師
2023 11/27 22:36
要約失效是6月6日,乙公司回復表示沒有楠木,問甲公司能否用紅木代替。屬于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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