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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勞務,同時又兼營提供挖掘勞務,是否征收增值稅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6/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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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計算機高級
我公司為某納稅人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同時也附帶提供了挖掘,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如果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金應如何核算?
2017 06/17 17:41
良老師1
2017 06/17 17:54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yè)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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