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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意義和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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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抵押與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方式
2022 08/26 00:09
思頓喬老師
2022 08/26 00:09
一、含義不同。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三、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押物移轉占有。占有權是否轉移是抵押與質押最本質的區(qū)別。
四、債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擔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間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質押中,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以外,質押期間質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質押權人依法收取。
五、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質押的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六、同一擔保物上能否重復設定擔保權不同。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依法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也就是說,法律允許抵押權重復設置,抵押人依法可以同時或先后就同一項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而在質押中,法律不允許在同一質物上重復設定質權。且質押擔保須以出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實踐中也不存在同一質物上重復設定質權的現(xiàn)象。
七、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膳c抵押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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