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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華夏電器公司與北京某燈具商場簽訂了購銷節(jié)能器材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燈具商場到華夏電器公司提貨,但提貨前應(yīng)當預付貨款。雙方同時約定:如果發(fā)生糾紛,應(yīng)當提交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燈具商場在提貨時發(fā)現(xiàn)全部節(jié)能器材均有嚴重的質(zhì)量問題,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雙方協(xié)商未果。燈具商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燈具商場提出申請的時間是8月18日,仲裁委員會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決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燈具商場作為申請方選定了一名仲裁員,并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華夏電器公司選定了一名仲裁員。燈具商場的上級公司也在某市,其所選任的仲裁員與公司簽訂有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此三名仲裁員公開對此案進行了開庭仲裁。 請問仲裁委員會在程序上有無不當之處,請指出并說明理由。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6/1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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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1,首席仲裁員是雙方共同指定 2,有往來的仲裁員屬于厲害關(guān)系人,需要回避
2022 06/15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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