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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2021年9月5日,將一批原材 料委托乙公司將其加工為A產 品(非金銀首飾的應稅消費品)。 發(fā)出原材料的成本為80萬元, 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注明的價款為20萬元,增值 稅稅額為2.6萬元,乙公司按稅 法規(guī)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5 萬元。收回的A產品用于繼續(xù) 生產應稅消費品。以上款項均 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會計分錄)

84784978| 提問時間:2022 06/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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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 外發(fā)加工,借:委托加工物資,貸:原材料 支付加工費,借:委托加工物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消費稅,貸:銀行存款 收回,借:原材料,貸:委托加工物資
2022 06/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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