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原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發(fā)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權(quán)平均法計價。運輸費不考慮增值稅。 2019年4月,與A材料相關(guān)的資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額40 000元(共4 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驗收入庫但因發(fā)票賬單未到而以4 000元暫估入賬的A材料4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暫估價入庫的A材料的發(fā)票賬單,貨款3600元,增值稅稅額468元,對方代墊運輸費800元,全部款項已用轉(zhuǎn)賬支票付訖。 (3)8日,以匯兌結(jié)算方式購入A材料6 000公斤,發(fā)票賬單已收到,貨款72 000元,增值稅稅額9 360元,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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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具體問題是什么
2022 06/1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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