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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甲廠(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外購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為13萬元,隨后甲廠將該批木材運往乙廠加工,委托其生產(chǎn)實木地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運費為3萬元,增值稅為2700元。乙企業(yè)收取20萬元的加工費,并在5月20日前將加工后的實木地板移交給甲企業(yè)。乙企業(yè)沒有同類實木地板的銷售價。5月30日,甲企業(yè)以2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將這批實木地板銷售給某建材公司,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稅率為5%,計算當月以企業(yè)應(yīng)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及甲公司應(yīng)繳納的消費稅

84784958| 提問時間:2022 05/3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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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審計師
計算當月以企業(yè)應(yīng)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100+3+20)/(1-0.05)*0.05=6.47
2022 05/31 21:06
暖暖老師
2022 05/31 21:06
甲公司應(yīng)繳納的消費稅 200*0.05-6.4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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