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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劉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以需要試用、考查劉某為由,表示暫緩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每天支付120元工資。同年7月,劉某要求與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拒絕。劉某提請仲裁,要求甲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為自己辦理社保的參保手續(xù),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從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2被工資。劉某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認真的萬寶路 于 2021-12-13 10:22 發(fā)布

84785005| 提問時間:2022 05/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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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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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2019年3月1日起為自己辦理社保的參保手續(xù),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支持,但是雙倍工資是從4.1開始
2022 05/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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