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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王先生以其擁有的一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投資入股于某高科技軟件公司,同時在企業(yè)任總經理職位。王先生當月還另外開辦了一家從事軟件服務的個人獨資企業(yè)。2021年3月,王先生向某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師小陳咨詢其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要求:請代稅務師小陳回答下列問題。 (1)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投資入股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王先生一次性繳稅又困難,可以如何處理?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的選擇是否會影響到王先生所投資的軟件公司? (2)王先生在該公司任總經理所取得的工資薪金,以及王先生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經營所得分別應該在何時納稅?是否能同時享受費用減除和專項附加扣除?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2 04/27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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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根據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根據規(guī)定,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不論采取何種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均不影響所投資的軟件公司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2)①根據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②根據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③不能同時享受。根據規(guī)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在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22 04/2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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