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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0月,甲酒廠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2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0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wù),該酒廠2020年10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yīng)為()元。 A.11900

84784992| 提問時間:2022 04/2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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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稅務(wù)師
10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0.13+3000/1.13*0.13+23200/1.13*0.13=9514.16
2022 04/2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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