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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5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073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0年4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該酒廠2020年2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多少元?。

84784989| 提問時間:2022 04/1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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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增值稅的計算是 (80000+5000/1.13+20730/1.13)*0.13=13360.0
2022 04/1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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