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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20年3月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2萬元,貨款尚未收到。2×20年6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固定資產(chǎn)(廠房)用于抵償債務,同日甲公司已為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60萬元的壞賬準備,其公允價值為400 萬元。2×20 年6月30日,乙公司將固定資產(chǎn)交付給甲公司,雙方辦理完成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雙方解除債權債務關系,乙公司固定資產(chǎn)賬面原值為4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16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320萬元(等于計稅價格),增值稅稅額為28.8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影

84784967| 提問時間:2022 04/1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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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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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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