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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7月銷售其使用過的包裝物一批,取得含稅收入2260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一輛,取得含稅收入30900元,已知小汽車于2013年6月購進。 開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計算甲企業(yè)7月應(yīng)納增值稅額

84785021| 提問時間:2022 04/1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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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同學(xué)你好,銷售使用過的包裝物,非使用過的物品,也不是舊貨,直接按13%征收,就是2260/(1+13%)*13%=260.銷售于2013年6月購進的小汽車,這個小汽車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沒有抵扣進項稅,因此是30900/(1+3%)*2%=600.7月應(yīng)納增值稅額=260+600=860
2022 04/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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