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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13%)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wù),該酒廠2021年6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yīng)為多少元。 由于黃酒啤酒的包裝物押金在取得時不交增值稅,逾期繳稅,故50000*13%+22600/(1+13%)*13%=9100元 這樣做對嗎?

84785004| 提問時間:2022 03/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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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那后面的處理沒問題了,計算正確。
2022 03/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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