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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雙方約定借期內(nèi)支付利息但沒約定具體利息為多少,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應債權(quán)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機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1月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1月10日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但未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當事人對保證與抵押實現(xiàn)的先后順序也未進行約定。2020年3月15日,丙公司將該挖掘機出租給戊公司,雙方簽署了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丁公司拒絕,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須先向丙公司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第二,丁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quán)。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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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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