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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從事大型設備及配套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和銷售。甲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2020年1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銷貨合同,合同內容如下: (1)甲公司承諾向乙公司轉讓2臺可明確區(qū)分的設備--X產(chǎn)品和Y產(chǎn)品。X產(chǎn)品在合同開始時交付給乙公司(產(chǎn)品交付時其控制權隨之轉移),而Y產(chǎn)品則于2021年4月30日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承諾支付的對價包含固定對價1000萬元和估計值為200萬元的可變對價,乙公司將可變對價估計值納入交易價格(符合條件),且可變對價不符合只分攤給某一履約義務的標準。X產(chǎn)品與Y產(chǎn)品的單獨售價相同,均為600萬元。另外,甲公司應負責對X產(chǎn)

84785037| 提問時間:2021 12/0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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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你現(xiàn)在的具體問題是什么?
2021 12/0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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