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6年4月1日,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將其自用的一棟 寫字樓出租給乙企業(yè)使用,租賃期開始日為2016年7月1日。 2016年7月1日,該寫 字樓的賬面價值為12 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的原值為19 000,已計提折舊7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5 000萬元。2016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 價值為16 500萬元。2017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 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18 500萬 元;2018年6月30日租賃期屆滿,甲公司收回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并以21 800萬元 出售,出售款項已收入銀行存款戶。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 后續(xù)計量,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 編制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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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老師算好給你啊
2021 12/08 09:19
依依
2021 12/08 09:34
2016.7.1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5000
累計折舊7000
貸固定資產19000
其他綜合收益3000
2016.12.31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6500-15000=15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
2017.12.31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8500-16500=2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
2018.6.30
借銀行存款218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21800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18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5000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3500
借其他綜合收益3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500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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