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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手機,用于福利,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么?

84784967| 提問時間:2021 10/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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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您好,一般納稅人把外購的產品作為福利,無償發(fā)放給職工,如果購進時已經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那樣做進項稅額轉出的。也就是說這部分外購貨物的增值稅是不能抵扣的。? 增值稅不確認收入,2.企業(yè)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均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
2021 10/16 16:15
84784967
2021 10/16 16:34
2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整收入費用么?
李霞老師
2021 10/16 16:35
您好,調整,按照工資的14%扣除
84784967
2021 10/16 16:35
3發(fā)放的時候個人需要企業(yè)代扣個人所得稅么?
李霞老師
2021 10/16 16:45
您好您這個有發(fā)票,不關乎個人所得稅的事情了
84784967
2021 10/16 16:52
不是類似月餅每個人有份,需要并入工資繳納個稅?
李霞老師
2021 10/16 17:29
您好,你如果有發(fā)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 然后14%扣除,不用考慮個稅, 如果在考慮個稅,那得交多少錢啊
84784967
2021 10/17 12:30
不是考慮不考慮的問題,就是按照稅法,咱應不應該考慮個稅?
李霞老師
2021 10/17 12:58
有發(fā)票就不用考慮個稅,確定的
84784967
2021 10/17 14:03
如果沒有發(fā)票呢,屬于代收代付?不走福利費也不視同銷售,并入工資繳納個稅?
李霞老師
2021 10/17 14:09
您好,沒有發(fā)票,并入工資里面。申報工資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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