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請問以上內(nèi)容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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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這是是說你當初賣貨的時候的銷項稅開了,現(xiàn)在被退貨,銷項稅當然得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發(fā)生退貨、銷售折讓了,你的進貨成本就會減少,你的進項稅自然也會減少呀!例如:你采購了100元的商品,取得的進項稅17元。後來發(fā)生退貨20元,你實際的采購成本就只有80元了。對應的進項稅應該是13.6元,你原來抵扣了17元,現(xiàn)在是否應該因為退貨進項稅額轉(zhuǎn)出17-13.6=3.4元?就是這個道理!
2021 07/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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