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弘博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2月,該公司在發(fā)生的部分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 (1)向西密公司購入甲材料10噸,貨款12000元,增值稅稅額2040元,價稅以銀行存款支付。 (2)向西密公司購入乙材料5噸,貨款2100元,增值稅稅額357元,價稅尚未支付。 (3)向永興公司購入丙材料16噸,貨款8000元,增值稅稅額136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貨款暫未支付,材料已驗收入庫。 (4)以銀行存款5817元償還西密公司和永興公司之前欠貨款。 (5)以銀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運雜費共690元。要求按兩種材料的重量進行分攤。 (6)上述兩種材料運達弘博公司,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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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25 03:56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27
1借在途物資—甲材料12000
應交稅費進項稅額2040
貸銀行存款14040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27
2.借在途物資—乙材料2100
應交稅費進項稅額357
貸應付賬款2457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28
3.借原材料—丙材料8000
應交稅費進項稅額1360
貸銀行存款6000
應付賬款3360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28
4.借應付賬款5817
貸銀行存款5817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29
5.借在途物資—甲材料460
—乙材料230
貸銀行存款690
暖暖老師
2021 05/25 06:30
6.借原材料—甲材料12460
—乙材料2330
貸在途物資—甲材料12460
—乙材料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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