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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從事電腦批發(fā)零售和電腦軟件開發(fā)業(yè)務。A公司與B公司經(jīng)協(xié)商約定如下: 由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批專用電腦設備,價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要向B 公司提供與該批電腦設備有關的軟件開發(fā)服務,價款80萬元。銷售電腦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提供軟件開發(fā)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要求:請分析A公司應按混合銷售處理還是按兼營處理?雙方簽訂的合同份數(shù)是否為劃分的依據(jù)?如果電腦價款是80萬元,面軟件開發(fā)服務是100萬元,是否會影響界定?混合銷售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84785000| 提問時間:2020 11/0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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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 你這里是按分別計稅處理的。你這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約義務,單獨計稅處理的。 不影響,界定標準,是否同一應稅行為,是否同一主體。
2020 11/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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