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公司在計提7月份社保的時候是按照正確的數額計提的,但是在8月份做工資表的時候,忘記社保個人部分數額有增加,導致在8月份發(fā)放7月份工資的時候,少扣了一部分社保個人部分的費用。現在在9月補扣回,但是有4名員工已離職,沒辦法在工資表上體現,請問在在會計科目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的金額和實際發(fā)放的金額之間產生的差異,應該怎么做分錄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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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那你直接在發(fā)放的當月直接做成一個月的就行了,按照實際發(fā)放的金額計提
2020 09/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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