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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轉移和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怎么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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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我國法律對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轉移(學理上又稱“免責的債務承擔”)已有明確的定義。《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边@兩條規(guī)定分別規(guī)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轉移成立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區(qū)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范圍內,債務人脫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系仍保持原樣,只是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辛x務。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有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
2020 09/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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