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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題。以舊換新的經營首飾不應該以實際收到的金額3.48萬元為計稅依據嗎?

84785009| 提問時間:2020 08/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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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以舊換新的經營首飾不應該以實際收到的金額3.48萬元為計稅依據。但是題目給的是零售51.04中包含著3.48萬元的以舊換新的。
2020 08/12 19:44
84785009
2020 08/12 19:46
那什么情況下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小王
2020 08/12 19:48
因為金銀首飾是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題目中六月份取得金銀首飾零售含稅的銷售額是51.04,在這51.04里面,包含了以舊換新的3.48萬元。 如果說題目單純的說是只是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話,沒有零售。那你就直接用實際收到的金額來作為計稅依據就可以了。
84785009
2020 08/12 19:49
那如果讓自己算出以舊換新的售價金額要怎么算?
小王
2020 08/12 19:56
您好,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是題目中還是換算成不含稅時怎么計算。以舊換新都是以實際收到的金額換算成不含稅*消費稅稅率
84785009
2020 08/12 19:57
考試的時候題目中就會給出以舊換新的價格或者是零售的價格,是嗎?不用自己算。
小王
2020 08/12 19:59
看具體題意。如果是跟你說了舊首飾價格,新首飾價格。相減算出實際收的金額。直接跟你說的就不用了減。直接是不含稅的*消費稅稅率
84785009
2020 08/12 20:00
好的,謝謝老師。
小王
2020 08/12 20:06
不客氣,祝你學習愉快,工作順利。 希望對我的回復及時給予評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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