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留置權留置后 不是應該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履行期限嗎?怎么是自留置開始就有收取孽息的權利?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留置權人與債務 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 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 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 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 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 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財產期間,有權收取留置財產所產生的孳息。這主要是因為留置權人占有留置財產并負有保管義務,由其收取孳息較為適當,而且留置權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債權,對于債務人也無不利。
2020 07/25 11:19
閱讀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