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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甲公司向非關聯(lián)企業(yè)乙公司借款1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期限為半年,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0%,已知甲、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業(yè),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7.8%,甲公司在計算當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利息費用為?怎么算的?答案為什么是六個月的利息呢?

84784950| 提問時間:2019 09/0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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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凡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你好,非金融企業(yè)向非金融企業(y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的部分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據(jù)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在本題中,該100萬元借款“半年”的利息費用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00×7.8%×6/12=3.9(萬元),實際發(fā)生利息費用支出=100×10%X 6/12=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費用為3.9萬元。 因為你這個借款的期限就是半年期的借款。
2019 09/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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