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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員工4月1日入職公司,公司5月份發(fā)放4月工資,我在6月申報五月個稅,申報的時候累計減除費用是10000.00?,這個是對的嗎?按入職日期來算減除的費用?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9 06/1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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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扣繳客戶端》中,系統(tǒng)按實際發(fā)放工資當月(稅款所屬期)累計的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手工修改不了,專項附加扣除用系統(tǒng)【預填專項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動根據(jù)在職月份自動累計的,雖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實在不建議手工修改和填報累計數(shù)。 7月份報個稅,6月份增加一個月份,8月份報個稅,7月份再增加一個月份。 而B公司在系統(tǒng)中錄入張先生的【任職受雇日期】為6月16日的話,系統(tǒng)也是按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和累計的專項附加扣除。8月份報個稅,6、7月份增加2個月份。 這個是系統(tǒng)設置問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規(guī)定: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填報手冊里定義: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受雇單位的日期。 【離職日期】:納稅人從單位離職的日期。 我們認為這里任職受雇日期和離職日期不是我們常規(guī)意義上的受聘進單位的日期和離職離開單位的日期,而是稅款所屬期意義上的日期: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開始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離職日期】: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發(fā)放指的是實際發(fā)放,不是應發(fā) 看下總局舉的兩個例子,可以看出總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稅款所屬期”來舉例的,例子中所說的入職月份,直接為“稅款所屬期”。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即納稅人如果5月份入職,則扣繳義務人發(fā)放5月份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5000元計算;6月份發(fā)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10000元計算,以此類推。
2019 06/11 14:19
84784968
2019 06/11 14:29
老師,那意思是在申報個稅的時候任職
84784968
2019 06/11 14:29
受雇日期填寫為5月么?
84784968
2019 06/11 14:31
雖然公司入職是4月,但是5月才發(fā)放4月的工資,所得在5月,所以個稅系統(tǒng)里的任職受雇日期填寫為5月,這樣可以嗎?
樸老師
2019 06/11 14:34
是的,是這樣操作的,滿意請給五星好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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