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 在精講課消費稅中, 老師說黃酒啤酒對應(yīng)押金無論取得或逾期都不計入價外費用, 但是課本上關(guān)于這個說的是,對酒類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急會計上如何計算, 均應(yīng)并入酒類產(chǎn)品的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這兩種說法我有點糊涂, 不計入價外費用,就是計入銷售額嗎? 如果計入銷售額,需不需要進行增值稅價稅分離? 還是直接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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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同學(xué),(1)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逾期,在銷售時一起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與消費稅;
(2)其他貨物(包括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應(yīng)該視其是否逾期,如果沒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內(nèi)的,則不需要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如果逾期或者超過1年不再退還的,則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3)而對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由于消費稅是從量計征,包裝物押金即使過期,也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
我這樣總結(jié)你看一下,不懂的可以再問我
2019 05/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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