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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們企業(yè)2017年2月份收到三份上海的發(fā)票,當月認證抵扣,2017年5月份稅務通知是失控發(fā)票,當月做了進項轉出補稅,2018年我們地方稽查局說上海立案證實虛開,需要配合調查,完事后,2019年4月份地方稽查又對我們立案調查,當時我們確實從中間商買了材料,但發(fā)票是中間商讓其他公司開的,所以當時材料入賬了,這個情況需要處罰判刑嗎

84785018| 提問時間:2019 04/2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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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同學。你這也屬于虛開發(fā)票啊。但是業(yè)務是真實的,只是發(fā)票是另外企業(yè)開的。 如果處罰,最多也只是罰款。
2019 04/2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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