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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2018年3月12日,吳某應(yīng)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領(lǐng)取工資2000元,直至2019年2月12日甲公司方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公司應(yīng)依法向吳某支付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為( )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 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2018年3月12日-2019年2月11日,共計10個月;這不是11月了? 請問下這個 日期不是應(yīng)該是4.13-2019.2.11日嗎?

84785013| 提問時間:2019 03/1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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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你好,是4.13-2.12,可能是解析錯誤
2019 03/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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