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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實際用工時間和簽合同的日期不一樣,那計算試用期賠償時按什么?

| 提問時間:05/14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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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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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1)1個月內(nèi),勞動者不簽——終止勞動關(guān)系、支付報酬、無補償。
(2)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補簽合同、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者不簽,終止勞動關(guān)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3)滿1年未簽——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3-05-14 09: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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