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問: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票據(jù)行為相似規(guī)定。

| 提問時間:04/1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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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wù)專家,會計學(xué)碩士,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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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事項

內(nèi)容

匯票

本票

支票

絕對事項

表明“××”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確定的金額

授權(quán)補記

付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授權(quán)補記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相對事項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




具體情形

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未簽章

背書無效

未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

背書有效

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

背書有效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背書無效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zhuǎn)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zhuǎn)讓的

背書有效




具體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quán)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quán)

未取得拒絕證明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quán)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quán)


出票日期

絕對事項

付款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背書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承兌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保證日期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附條件的區(qū)分: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jù)上的效力”。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jù)的保證責(zé)任。

祝您學(xué)習(xí)愉快!

2023-04-12 1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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