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 和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有什么區(qū)別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者周為單位結(jié)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②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向;
③因季節(jié)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
④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