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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下建筑服務收入的會計核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1/18 10:30:30 字體:

關于建筑服務收入的確認,可以參考新《收入》準則如下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y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yè)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yè)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yè)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yè)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yè)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 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fā)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 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yè)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yè)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yè)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yè)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yè)已經發(fā)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fā)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具體的會計處理。


2020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生產車間建造工程合同,該工程的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稅金額為2000萬元,工程期限為18個月,合同約定該工程2021年6月30日竣工。甲公司負責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每半年與甲公司確認結算一次,結算時甲公司需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 9%,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分析:依據上述《收入》準則的規(guī)定,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條款判斷該建造工程整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履行的履約義務,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預計可能發(fā)生的總成本為1600萬元。



根據相關業(yè)務的發(fā)生情況,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1、2020年 1月 1 日至6月30日,工程實際發(fā)生成本600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確認結算價款 872萬元,按確認的結算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際收到價款600萬元。


(1)2020年 1月 1 日至6月30日,實際發(fā)生相關工程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6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600


(2)2020年6月30日確定履約進度并確認收入
該工程的履約進度=600÷1600=37.5%
應該確認的收入=2000×37.5%=750萬元
借:應收賬款 872
     貸:合同結算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
借:合同結算 7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75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0 
     貸:合同履約成本 600
借:銀行存款 600
     貸:應收賬款 600


    

2、2020年 7月 1 日至12月31日,工程實際發(fā)生成本400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確認結算價款763萬元,按確認結算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際收到價款700萬元。


(1)2020年 7月 1 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fā)生相關工程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4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400


(2) 2020年 12 月 31 日確定履約進度并確認收入
該工程的履約進度=(600+400)÷1600=62.5%
應該確認的收入=2000×62.5%-750=500萬元
借:應收賬款 763
     貸:合同結算 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
借:合同結算 5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5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400
     貸:合同履約成本 400


注意: 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結算”科目的余額為貸方250萬元(不含增值稅),說明甲公司已經與客戶結算但尚未履行履約義務的金額為250萬元, 因此期末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負債列示。


3、2021年6月3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確認結算價款545萬元,甲公司按確認結算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際收到800萬元。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fā)生施工成本600萬元。


(1)2021年1月 1 日至6月30日,實際發(fā)生相關工程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6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600


(2)2021年6月30日
該工程履約進度=(600+400+600)÷1600=100%
應該確認的收入=2000×100%-(750+500)=750萬元
借:應收賬款 545
     貸:合同結算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
借:合同結算 7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75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0
     貸:合同履約成本 600
借:銀行存款 800
      貸:應收賬款 800
通過上述會計處理,可以知道在項目結束時,乙公司還欠甲公司80萬的工程款未支付。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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