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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開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來源: 安徽國稅 編輯: 2014/08/15 09:44:06 字體:

  問題:納稅人委托某公司開采非金屬礦產(chǎn),該公司僅負責礦產(chǎn)開采,此開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解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chǎn)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yè)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chǎn)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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