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間吸收合并財稅分析
業(yè)務描述
甲公司有100%控制的子公司A和B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因為經(jīng)營目標調整,甲公司計劃安排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沒有房產和土地。
問題描述
A、B公司相關財務人員有以下疑問:
1、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要交稅?
2、B公司留抵的進項稅是否可以結轉到B公司抵扣?
3、B公司設備、存貨等資產轉到A公司,是否要開具發(fā)票?
4、會計處理及稅會差異怎么處理?
一、合并中涉稅處理
1、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取得的資產是否要開具發(fā)票?
當前增值稅申報系統(tǒng)中可以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發(fā)票,但也僅限于不動產和土地;如果A公司從B 公司取得的設備、存貨等資產,沒有開具發(fā)票,怎么確認計稅基礎?還是按免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具體需要看主管稅務機關怎么認定。
那么B公司留抵的進項稅是否可以在A公司抵扣呢?
B公司將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A公司,并辦理注銷,那么B公司在辦理注銷前留抵的進項稅可以由A公司繼續(xù)抵扣。
2、企業(yè)所得稅: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屬于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吸收合并?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要支付給B公司的股東甲對價,不屬于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合并業(yè)務;
那么,怎么處理可以免企業(yè)所得稅?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同時增加股東甲的股權的,滿足企業(yè)合并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金額85%(本例中為100%)的條件,所以可以適用特殊稅務重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企業(yè)所得稅事宜:
1)A公司接收B公司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公司的原賬面價值確認;
2)B公司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A企業(yè)承繼;
3)甲公司新取得的A公司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之前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3、印花稅: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只要A、B公司的資本金(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都已交過印花稅,沒有新增的部分,則不交印花稅;
二、會計處理
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同,A公司接收的B公司的資產、負債,按B公司的原賬面價值確認;A公司支付對價超過或低于所接收的資產和負債合計金額的部分,調整資本公積。
A公司作分錄,借:資產(B公司原賬面價值)
貸:負債(B公司原賬面價值)
實收資本(或股本)
資本公積(差額如為借方,則依次為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甲公司作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A公司支付的對價作會計核算金額,但計稅基礎是其原持有的B公司的長期股權)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資本公積(因為是同一控制下的業(yè)務,影響建議計入所有者權益。甲公司轉讓該部分股權時轉為收入交企業(yè)所得稅,也即實現(xiàn)了持有的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稅務成本為甲原持有的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差額*適用所得稅稅率,若為借方差額,則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稅會差異的處理
以上業(yè)務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企業(yè)所得稅適用特殊稅務處理,A公司與甲公司都沒有產生稅會差異,不需要納稅調整。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