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關閉,貨物返銷給供貨單位,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系外貿公司,內外銷都有,現(xiàn)公司關閉,一年以前庫存商品低價1萬元賣給原來的供貨單位(供應商做回收加工處理),一年前的發(fā)票已抵扣,現(xiàn)要怎樣開票,原開票金額為6萬,另外,我公司有庫存商品59萬元,但實際上是庫存只有1萬,這樣在公司關閉時怎么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同時原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