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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兩種計稅方式的適用條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20/05/06 19:58:21 字體:

新個稅法實施后首個個稅綜合所得匯算,各省市稅務機關都已經(jīng)開始了。但是大家在通過手機APP端和網(wǎng)頁Web端進行個稅綜合所得申報,發(fā)現(xiàn)了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有如下兩種方式:

1.手機APP端“工資薪金”項下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

2.網(wǎng)頁Web端“工資薪金”項下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

從上述圖中可以看到,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手機APP端和網(wǎng)頁Web端對于“工資薪金”項下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有兩種方式,即:

情況1.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把所有的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申報中

情況2.單獨計稅:選擇其中一筆單獨計稅,其余將全部并入綜合所得申報中

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這兩種方式,不少人很疑惑:企業(yè)在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年終獎)時,已經(jīng)選擇并入綜合所得代扣代繳個稅或選擇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代扣代繳個稅了,那么個稅綜合所得匯算的這兩種方式具體是指什么情況?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滿足什么條件選擇適用情況1或情況2?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匯算時“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選擇情況1。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規(guī)定,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告2019年第44號的解讀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無住所居民個人預繳時因預判為非居民個人,按取得數(shù)月獎金計算繳稅的,匯算時將一筆數(shù)月獎金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選擇適用情況2。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附件:1.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填報說明

第三條第(六)項: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

無住所居民個人預繳時因預判為非居民個人而按取得數(shù)月獎金計算繳稅的,匯繳時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將一筆數(shù)月獎金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

上述情況是指無住所的個人預繳時預判不滿足183天而按非居民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申報了個稅,到2019年度結束時,無住所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天數(shù)達到或超過了183天,則屬于居民了,應按綜合所得按年進項匯算的情況。該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可以將取得的其中一筆數(shù)月獎金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其他的獎金則全部并入綜合所得申報個稅。

同時需要注意:無住所居民個人預繳時因預判為非居民個人,按取得數(shù)月獎金計算繳稅的,可以選擇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來源: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財稅專家)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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