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確定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
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冀財稅[2021]2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qū))財政局、稅務局,雄安新區(qū)改發(fā)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確定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一般以納稅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登記證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經營場所、營業(yè)場所等)確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一)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在總機構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以總機構住所地確定;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分別以總機構、分支機構住所地確定;
(二)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分別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分別以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方式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分別以扣繳義務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確定;
(四)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以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