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湘政發(fā)[2019]7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gòu):
為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稅收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減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80%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所得,包括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