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機床如何繳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問題】
我單位是一般納稅人,打算出售一臺2007年購買的機床,請問應如何繳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案】
應該視情況而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guī)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所以,如果貴公司銷售該臺機床,按簡易計稅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后,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如果銷售該臺機床,按簡易計稅辦法并放棄減稅后,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