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將給子公司注資資金調回,是否屬于抽逃資本
問:母公司將給子公司注資的2000萬元調回母公司使用,是否屬于抽逃資本?如果簽訂"資金使用協(xié)議"以借款的名義調回資金呢?
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法釋〔2011〕3號)第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如您所說2000萬元調回母公司使用,如果其他股東請求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那么法院會支持。即使簽訂"資金使用協(xié)議",要看是不是屬于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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