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藥品的批準文號,應繳納什么稅
問:請問我們出售藥品的批準文號,應繳納什么稅?有什么優(yōu)惠政策嗎?我們可否按技術轉讓申請免稅?
答:1、轉讓藥品的批準文號,應屬于特許使用費中的商標權,現(xiàn)轉讓特許使用費屬于營改增范圍,應繳納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三)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
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chǎn)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2、如屬于商標權的轉讓,目前沒有稅收優(yōu)惠政策。商標權的轉讓不屬于技術轉讓,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需省級科委的認證。財稅[2013]106號附件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個人轉讓著作權。(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nóng)藥服務。(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fā)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因此商標權可否免稅應先取得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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