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借款給股東是否屬于抽逃出資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qū)⒊鲑Y抽回的行為。
企業(yè)借款給股東,如果不涉及上述列舉的損害公司權益事項,通常不認定為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