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是否按承攬合同按收取的加工費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注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實施后,“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稅目分別改為“承攬合同”、“買賣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附件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中未包含國稅地字〔1988〕25號。
因此,印花稅法實施后,國稅地字〔1988〕25號還是有效的。企業(yè)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國稅地字〔1988〕25號的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