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舉辦人的出資,應該如何核算
新成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舉辦人的出資,應該如何核算?
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chǎn),參考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財會〔2020〕9號)規(guī)定:執(zhí)行《民非制度》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chǎn)。注冊資金的使用受到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限定性凈資產(chǎn);其使用沒有受到時間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非限定性凈資產(chǎn)。
前款規(guī)定的注冊資金,應當在現(xiàn)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與業(yè)務活動有關的現(xiàn)金”項目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