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簽訂的技術服務的訂單,是否免征印花稅
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簽訂的技術服務的訂單,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免征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二條第(八)項規(guī)定,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關于免稅的具體情形
(一)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除外。
……
(七)享受印花稅免稅優(yōu)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jié)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根據上述規(guī)定,電子商務包含提供服務,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因此,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簽訂的技術服務的訂單,電子商務經營者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