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鋪用于出租,是否在沒有出租前就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企業(yè)外購商鋪用于出租,是否在購入沒有出租前就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明確,本準則規(guī)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所以,購入后還沒有出租的商鋪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企業(yè)外購商鋪用于出租,是否在購入沒有出租前就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明確,本準則規(guī)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所以,購入后還沒有出租的商鋪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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